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2-55656 | |
發文字號:興政發〔2022〕10號 | 發文時間:2022-06-09 |
發文機關: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標題:興縣人民政府關于打造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有關事項的通知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2-06-09 |
縣直各有關單位、縣屬各有關國有企業:
為增強我縣城鄉綠色低碳發展動力,健全城鄉綠色低碳發展投融資機制,促進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就關于打造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是指在政府主導下,對各種城鄉資產資源進行聚集、重組、運營,使城鄉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市場化運行主體。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資產經營收益,用于反哺城鄉綠色低碳開發和產業發展,從而達到城鄉綠色低碳可持續開展目標。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應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提升競爭力、培養自身造血能力,提高市場投融資能力。
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圍繞興縣城鄉規劃及產業配套發展需求開展業務,起到帶動城鎮化和工業化協調可持續發展作用,同時兼顧經濟利益、環境和社會效益。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應致力于發展成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者、城鄉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產業招商的服務者、產業配套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者。
為提高運行效率體現政府主導原則,先期授權興縣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縣城鄉投資公司”)作為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啟動縣城蔚汾河及沿岸風貌提升綜合運營。其中,興縣綠色低碳縣城暨蔚汾河及沿岸風貌提升工程作為縣城綠色低碳建設的起步核心內容,由興縣城鄉投資公司投資建設并享有運營權與收益權。
二、加大政策扶持
縣政府統一安排,可由縣政府支配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享有優先取得權,包括公司股權、土地使用權及土地指標、經營性基礎設施、房產及建筑物、各類資產經營權,其他可用于開發、經營或未來將用于開發、經營的其他公共資源等。
按照縣政府統一安排,可由縣政府支配的市場化經營業務,授權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經營并獲得合理收益,包括:
(一)供水、供熱、污水處理、廣播電視、交通設施配套資產、廣告牌、市屬經營性用房、租賃住房、停車場等公共項目運營;
(二)土地整理業務、采砂權;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業務;
(四)其他依法可由公司經營的各類業務。
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應提升資產管理水平,通過經營、租賃、銷售、入股等方式盤活資源,提高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縣政府將加大對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的政策性支持,包括資本注入、稅收優惠、資金獎勵、政府補助、特許經營及股東流動性支持等。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享受縣域招商引資、產業發展等相關配套政策。
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通過提升自身實力和信用能力,提高公開市場融資能力,通過銀行、證券、基金、上市等渠道為興縣城鄉綠色低碳建設和產業發展籌集資金。公司經營性資產收益用于城鄉綠色低碳建設與產業發展、建設融資還款等合法用途,建設投資項目時序應當與資產實力及自身能力相匹配,避免過度融資、超前建設。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確保資金周轉
1.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應收各職能部門款項,縣財政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撥付資金。
2.如果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由縣政府及股東通過注入經營性資產、特許經營等合法合規路徑進行支持。
(二)資產使用年限
對于達到法定使用期限且依法可以續期的資產,由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享有優先續期或取得權。
(三)資金使用
對于縣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企業的各類資金,在縣政府指導下,優先用于城鄉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用途。
在客觀環境無重大變化(如經濟環境、產業政策、法律環境變化等),在縣財政可承受前提下,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可持續享受上述各項扶持政策,以上政府授權、扶持政策長期有效。
???????????????????????????????????????????????????????????????????????興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圖解】興縣城鄉投公司關于打造城鄉綠色低碳建設運營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政策解讀